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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二 章 任用 ( 110年12月15日)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