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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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三 章 俸給
( 110年12月15日)
第 14 條
關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加給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