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三 章 俸給 ( 110年12月15日)
第 14 條
關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加給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