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本俸之支給依左列規定起敘︰
一、關務類人員︰
(一)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或經由考績取得關務監任用資格,初任簡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監四階本俸一級起敘。
(二)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正一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正二階本俸四級起敘。
(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二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三級起敘。
(四)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或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員任用,並以關務員一階本俸五級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二、技術類人員起敘俸級,比照關務類人員辦理。
前項各升任官稱人員,其原敘俸級如高於前項所定之俸級者,仍按其原敘俸級換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