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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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三 章 俸給
( 110年12月15日)
第 16 條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俟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依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