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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五 章 退休、撫卹 ( 110年12月15日)
第 21 條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