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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二 章 任用 ( 110年12月15日)
第 9 條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