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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15日)
第 1 條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關務人員,指依本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第 3 條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第 4 條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其官階區分如左︰
一、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二、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前項官稱官階與官等職等之配置,依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