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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109年08月11日)
第 4 條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