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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109年08月11日)
第 5 條
關務人員除前條所列人員外,其餘各級單位主管之職期為三年,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連任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