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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109年08月11日)
第 8 條
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但因應業務需要調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