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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109年08月11日)
第 9 條
關務人員擔任資訊、海務、工程、緝毒犬培育、訓練及領犬等工作或人事、會(主)計、統計職務者,除各級人事及會(主)計、統計主辦人員應分別適用其相關法規之職期調任規定外,得不受本辦法所定職期之限制。

政風及督察單位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