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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 111年05月09日)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先放後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其為營利事業者,其統一編號。
二、願供擔保先行驗放之聲明。
三、擔保之種類及方式。
四、年、月、日。

申請人提供擔保之種類為現金或授信機構之保證者,得透過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提出先放後稅之申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