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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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 108年11月27日)
第 11 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擬訂報由財政部核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