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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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通關程序
( 111年10月12日)
第 16 條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之期間,得暫准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不適用前項之規定。至其提供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外,其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