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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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10月12日)
第 22 條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日前通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