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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 111年10月12日)
第 5 條
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之關區名稱、連線作業項目及範圍,應由財政部關務署事先公告之。

第 6 條
下列連線通關文件之傳輸,應依電子資料標準格式為之:
一、進、出口報單。
二、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
三、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四、轉運申請書。
五、轉運准單。
六、電腦放行通知。
七、進(轉)口貨物短卸、溢卸報告。
八、進口貨物進倉異常報告。
九、查驗貨物通知。
十、其他通關有關文件。

前項標準格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第 7 條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電腦連線方式辦理者:應先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
二、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報關業者,在訂立契約前應先向該地區海關報備,並取得電子郵箱號碼。

第 8 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其申請、訂約及登記,準用前條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