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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 94年01月27日)
第 6 條
被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海關得應申請人之書面申請,將被查扣物之數量及其發貨人、進口人及收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