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應繳納進口關稅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自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分六十個月平均繳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貨物,應繳納進口關稅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自該交通建設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分六十個月平均繳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如為分期興建、分期進口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進口關稅及各該期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期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