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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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1年12月05日)
第 15 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逾期未繳者,依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並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或向保證人追償。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連續三期未繳納者,除廢止原核定繳納期限,其應徵之滯納金自開始欠繳關稅之翌日起算外,並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或向保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