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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12月24日)
第 3 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