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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12月24日)
第 4-2 條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