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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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四 章 自由貿易協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 99年12月24日)
第 12 條
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所定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
前項授權商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