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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五 章 附則 ( 99年12月24日)
第 1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