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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17-1 條
物流中心進儲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原櫃(物)存儲於物流中心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物流中心負責。必要時,海關得以抽驗:
一、整櫃貨物貨名相同、包裝一致,並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二、因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進倉。

前項已申請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貨名相同,得免逐案向海關申請。

第一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物流中心之建築物,且須符合第六條規定。

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有短裝、溢裝情事,應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海關申報,不得事後申請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