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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19 條
物流中心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盤點乙次,其有盤虧者,應自行補報,經依法徵免稅捐後銷案;其有盤盈者,應補報申請書表,經海關核明後登錄帳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