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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5-1 條
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前條規定之最低限額者,每逾新臺幣六千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

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