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6 條
物流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海關申請登記,經核准者,發給登記證: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中心地址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平面圖與其影本及第五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設備清單及配置圖。
四、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者,應於土地平面圖標示位置及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