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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106年07月10日)
第 10 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