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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106年07月10日)
第 13 條
核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稅款繳清前,轉讓或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定,追繳全部關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但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核准轉讓合於本法所定之民間機構供其興建或經營重大公共建設者,准由受讓機構繼續分期繳納關稅。

前項准予繼續分期繳納之關稅,以海關原核定未到期部分為限;其已到期應納稅款,受讓機構應先一次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