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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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 112年04月20日)
第 15 條
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改正之可能者,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自主管理。
業者經海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自主管理之核准或依前項規定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自主管理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全部或部分項目之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