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海關得不派員常駐。但於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輔導。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名以上之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專責人員名單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海關備查,如有異動時,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
專責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含同等學力資格)。
二、通過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最近五年內無走私違法紀錄。
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在職進修講習,全年累積受訓時數不得低於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