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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 93年05月17日)
第 9 條
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如該證於貨物進口後發生遺失、損毀、遭竊等情事,得經海關核准使用國外發證機構補發之通關證辦理通關;補發之通關證有效期限應與原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