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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 107年10月01日)
第 11 條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其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
二、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者。
三、貨物輸出人申請將匯率之適用日期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者。
四、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事後持簽證機關之輸出許可證申請者。
五、因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