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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 107年10月01日)
第 12 條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條第一款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限制:
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者。
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售額等,經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三、涉及沖退原料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