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妥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
二、營業項目變更致未經營原認證之部分業別。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新增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業別之營業項目,應於向各該業別主管機關完成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報備。但新增業別欲納入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認證業別者,應檢具第十一條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校正,海關應同時辦理驗證。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變更或增減原認證地點,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工廠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報備,海關得派員驗證是否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如不符合者,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