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
三、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三。但設置未滿一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四、最近三年無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但設置未滿三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降低抽驗比率,其比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