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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08日)
第 19-1 條
船務代理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設立。
三、最近三年無因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