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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08日)
第 7 條
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