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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08日)
第 8 條
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一般優質企業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一般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原核准海關申請校正。

依前項提出申請者,如經具結符合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海關就該二款得免予查核。

一般優質企業之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辦妥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