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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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7年09月03日)
第 11 條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自國外報運進口物資,其所申報之品名、數量相符,僅廠牌、規格、品質不符,而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同意改證並核准其輸入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