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其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部分,免處罰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