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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7年09月03日)
第 5-1 條
報運貨物進出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案件,於最初報關時即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