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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7年09月03日)
第 8 條
報運貨物進、出口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之案件,其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誤差未逾百分之五者,免予處罰。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適用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