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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106年05月18日)
第 3 條
海關為保全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