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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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12年02月02日)
第 23-1 條
快遞業者或其僱用之快遞專差對於不符合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快遞業者警告或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