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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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12年02月02日)
第 28-2 條
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