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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9年01月14日)
第 10 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逾期未繳者,依關稅法規定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