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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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9年01月14日)
第 4 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