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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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110年09月15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