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110年09月15日)
第 13 條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

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

海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