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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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110年09月15日)
第 13 條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
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
海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